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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VCu记忆型宫内节育器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30

发文字号

冀卫办妇幼函[2014]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30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VCu记忆型宫内节育器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妇幼函[2014]15号

2014年12月30日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局):

  为不断满足育龄妇女对宫内节育器个性化、多元化需求,促进政府采购产品的优胜劣汰,提高育龄群众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水平,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选取包括我省在内的6个试点省,开展新型VCu记忆型宫内节育器的临床试用。为做好我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VCu记忆型宫内节育器的临床试点应用。

  二、推广数量
  全省共1万套(具体分配数量见附件1)。

  三、试点单位
  每个设区市选取不少于3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定州、辛集市和各试点县(市、区)确定1个施术单位。

  四、时间进度
  (一)宣传培训阶段(2014年12月)
  制发通知,安排部署,宣传推广。该项工作由省药具站具体负责,各市开展培训,根据需要可由省药具站协调安排进行技术培训。
  (二)推广使用阶段(2015年1-6月)
  各试点单位按照分配任务,根据育龄妇女避孕节育需求,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于6月底前全部完成VCu记忆型宫内节育器的临床试用任务。对置器人员做到为期1年的术后跟踪随访,及时处理术后不良反应。
  (三)汇总分析阶段(2015年7月)
  各市药具站要对本地区试点单位VCu记忆型宫内节育器使用调查表进行阶段性汇总,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在对试点单位VCu记忆型宫内节育器放置人员全部完成1年随访后,将其临床使用记录及使用调查表统一回收上报省药具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试点工作,将其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重大民生工程加以认识,认真选取基础好、组织管理服务水平较高的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明确各试点单位施术数量。
  (二)认真安排,周密部署。各试点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认真安排部署本地VCu记忆型宫内节育器推广应用工作,做到方案具体、职责落实,可选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妇幼保健院和医院作为定点施术单位,确保按期保量完成推广应用任务。
  (三)做好随访,按期总结。试点县(市、区)药具部门与施术单位要密切配合。施术单位技术人员要严格把握VCu记忆型宫内节育器使用适应证,按操作规程认真施术,确保手术安全,填写《VCu记忆型宫内节育器临床使用记录》(见附件2),做好术后和不良反应处置工作。药具管理人员做好术后跟踪回访工作,填写录入《VCu记忆型宫内节育器使用跟踪调查表》(见附件3)。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药具站按时限要求做好工作总结和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联 系 人:刘江坤
  联系电话:0311-87792223,13630819326;
  电子邮箱:hebshyjzh@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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