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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东方医院等单位“浦东新区绿色医院”称号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1-03-30

发文字号

浦卫[2011]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3-30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创建生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授予东方医院等单位“浦东新区绿色医院”称号的决定

浦卫[2011]11号

2011年3月30日

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2009年-2011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浦府[2009]119号)精神,围绕新区生态区创建目标,为全面提高医院环境保护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医院环境质量,促进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浦东新区绿色医院创建评选活动。

  经评估验收,首批参加评选活动的东方医院、南汇中心医院、浦东中医医院、北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宣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医院,通过创建,提升了低碳环保的管理水平、形成了生态文明的管理理念,已达到了“浦东新区绿色医院创建评估标准(试行)”各项指标要求。

  现研究决定,授予东方医院、南汇中心医院、浦东中医医院、北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宣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医院为“浦东新区绿色医院”称号。

  希望取得“浦东新区绿色医院”称号的单位再接再厉,不断探索,争创新的成绩,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为新区建设和谐生态区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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