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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9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械安[2009]7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9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09年度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审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械安[2009]734号

2009年11月9日

各分局:

  为推进医疗器械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相关生产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监管暂行规定》(沪食药监械安[2004]58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综合评价,并结合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每年确定一次质量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监管。

  二、评定对象
  符合2009年度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上海市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详见附件1)。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列入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三、评定程序
  (一)自查自评阶段(2009年11月20日至12月18日)
  企业按照《暂行规定》及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填写《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自查自评表》(详见附件2),于2009年12月18日前交生产地址所属分局。
  各分局在接受企业自查自评表的同时,应核对该企业本年度内的以下资料:
  1、企业递交的各类书面报告(包括停产、变更前告知以及检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2、证后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质量体系考核、环境监测等);
  3、国家、市、区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4、经核实的投诉举报;
  5、立案调查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二)分局初评阶段(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15日)
  各分局根据企业递交的自查自评表,结合上述监管信息,提出质量信用等级初评意见。初评意见中应写明评价依据。
  对于停产、无注册证、去向不明和许可证过期等情况,可作下述处理:
  1、对暂停生产的企业,企业主动报告停产情况的,经核实,本年度质量信用等级不作评定,评定结论为“不评定(停产)”;企业不主动报告的,证后监督核查视作不合格,予以记录,当年质量信用评定为“C级”。
  2、对已申报注册但尚未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本年度质量信用等级不作评定,评定结论为“不评定(产品注册)”;对未申请注册,产品全部外销的企业,本年度质量信用等级不作评定,评定结论为“不评定(产品外销)”。
  3、对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的企业,经现场检查核实,本年度质量信用等级不作评定,评定结论为“不评定(去向不明)”,市局将按程序,在两次公示后予以注销。
  4、对许可证过期的企业,企业主动递交延期换证报告或已申请质量体系考核的,本年度质量信用等级不作评定,评定结论为“不评定(换证);企业不主动申请换证或递交延期报告,且经现场检查核实已不具备原生产条件的,本年度质量信用等级不作评定,评定结论为“不评定(证过期)”,市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公示注销。
  5、对仅生产“医用空气消毒器”、“医用吊塔系统”等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企业,本年度质量信用等级不作评定,评定结论为“不评定(产品已非医疗器械)”,市局将按程序予以公示注销。
  《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初评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3)请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市局医疗器械安监处(电子邮箱:yxaj@smda.gov.cn)。
  (三)复评告知阶段
  市局在征求相关处室和行业协会意见,并综合企业信息登记、质量体系考核以及信用复查等情况后,征求各分局反馈意见。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结论经市局领导签批后,发至各分局。请各分局将签字、盖章后的《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表》(详见附件4)、2009年度质量信用评定工作总结(电子版发送至yxaj@smda.gov.cn)、《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自查自评表》报市局医疗器械安监处汇总,并通过《2009年度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通知书》(详见附件5)将本年度的质量信用等级逐一书面告知各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沪食药监械安[2009]734号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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