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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正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患者疫情期间的医疗救治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的医疗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广西参保的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的28天内随诊、复查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含医保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由参保地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全额补助,所需资金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解决。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复查阳性的,按照确诊患者的补助政策执行。

二、各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要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的随访、复查等工作,发现病情变化要及时给予治疗并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三、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工作有序开展。

    自本文印发之后,国家有新的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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