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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版)>的通知》和《关于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2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成都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27

颁发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版)>的通知》和《关于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8年7月27日

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社局,市医保局:

  为做好《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版)》的执行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版)>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2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3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版)》中“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限统筹基金支付的品种),门诊特殊疾病使用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

  二、各区(市)县人社局、市医保局要加强《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版)》执行的监督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市人社局报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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