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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报送第三批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0年药品收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09

发文字号

内卫药字[2011]4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0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重新报送第三批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0年药品收入的通知

内卫药字[2011]436号

2011年5月9日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卫生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安排,为实现今年我区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卫生厅药政处印发《关于核实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通知》(内卫药字[2011]294号),组织开展我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三批试点前期筹备工作。

  目前,各盟市上报的第三批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0年药品收入的相关数据与《2010年卫生部财务年报》中所对应的数据,有较大偏差。如:2010年全区苏木乡镇卫生院药品收入为6.15亿,机构总数为1340家,而第三批试点的381个苏木乡镇卫生院报送的药品收入就有4.9亿之多。为此,我们认为报送数据存在严重失实。务请各盟市卫生局督促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各旗县市区组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重新核对数据,重新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1.认真核实,按照当地真实情况填写第三批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0年药品收入(以万元为单位)。

  2.对于一个机构挂两块牌子的机构,药品收入不能重复计算,按照编制核定情况,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卫生院报送。

  3.请务必于2011年5月18日下午5点前,将附件1.附件2电子版报送到卫生厅药政处,

  联 系 人:禧 恩
  联系电话:0471-6945676(传真)
  电子邮箱:wstxie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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