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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2-30

发文字号

内卫疾控字[2004]4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2-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4]437号

2004年12月30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内部明电(卫发电[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为做好我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充分认识开展高质量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是筛查可能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病例和人禽流感病例及其它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早期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将本地区2004年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报告情况及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于2005年1月7日报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二、各旗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组成搜索工作组,按照卫生部办公厅《通知》的时间和内容要求,深入到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开展主动搜索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并做好登记和报告工作,特别是呼和浩特市地区,要做好驻呼市各大医疗机构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和病例的登记报告工作。

  三、各旗县(市区)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SARS、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的调查报告工作。

  联系电话: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科0471-6917610、6960110

  附件: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略)

  2.内蒙古自治区不明原因肺炎主动搜索登记表(略)

  3.内蒙古自治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搜索结果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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