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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加强本市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7-06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流通[2004]4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0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加强
本市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的通知
(沪食药监流通[2004]478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最近本市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的政策执行情况显示,广大市民和零售药店的态度是积极的,为进一步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现将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要求重申如下:
  一、正确理解和积极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抗菌药物监管、防止滥用抗菌药物的规定。我们要充分认识滥用抗菌药物的危害性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重要意义。加强抗菌药物监管,防止抗菌药物滥用,是保障老百姓用药安全有效的需要,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是促进处方药合理使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零售药店经营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治本措施,是《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要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安全用药管理办法。稳步推进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是符合中国实际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二、广泛宣传合理用药是药监部门的职责。要引导百姓增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意识,改变滥用抗菌药物的不良习惯。今年下半年,还要继续广泛开展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宣传,继续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要指导和帮助市民了解和掌握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知识,提高市民对滥用抗菌药物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凭处方购买抗菌药物的习惯。

  三、零售药店销售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抗真菌药物)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并经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销售;对目前尚未明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双轨制”处方药,应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必须经过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咨询,问明既往用药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后销售。

  四、加强抗菌药物销售、使用管理。各分局要指导和督促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建立自律机制和责任制。执业药师和临床医师要在指导合理用药、防止滥用抗菌药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每个驻店执业药师和药师有义务宣传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要认真做好药学服务工作,指导顾客对症合理地选择抗菌药物。坚决纠正因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抗菌药物。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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