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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第3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7-08-2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23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第3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2017年8月23日

  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承担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酒类3大类食品9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5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洛阳市赢者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汝阳县杜康仙酿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中豫老坛酒,酒精度检出值为50.0%vol,标准规定为52±1.0%vol。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河南德了美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洛阳豫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小磨香油,酸值(KOH)检出值分别为7.1mg/g、6.5mg/g,标准规定均为不大于2.0mg/g 。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要求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其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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