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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鲁能宝清朝阳露天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0-10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函[2009]3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10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鲁能宝清朝阳露天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

黑卫监督函[2009]369号

2009年10月10日

鲁能宝清煤电化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鲁能宝清朝阳露天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收悉。经我厅审核,原则同意黑龙江安龙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鲁能宝清朝阳露天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准予你单位鲁能宝清朝阳露天煤矿项目立项建设。

  对于该项目在职业卫生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你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要求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认真加以整改并进行初步设计。

  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报我厅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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