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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执业许可事项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1-11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10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重新核定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执业许可事项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9]1004号

2009年11月11日

呼伦贝尔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注销大兴安岭林业精神病院及变更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请示 》(呼卫字[2009]216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呼伦贝尔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改善精神卫生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满足呼伦贝尔地区精神卫生康复的需求,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大兴安岭林业精神病院划归呼伦贝尔市政府管理,成立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按照以下事项重新核定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执业许可:

  一、医疗机构名称: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

  二、医疗机构执业地址: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郊南博河

  三、医疗机构类别:精神病专科医院

  四、医疗机构经营形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100张

  六、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张雄

  七、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张雄

  八、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急诊医学科、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精神康复专业、临床心理专业)、内科、中医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的实际,你局要按照属地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该医疗机构的能力建设以及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日常监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校验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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