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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保康县中医医院和保康县妇幼保健院层流洁净手术室加收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29

发文字号

鄂价农医[2015]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6-01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停止实行洁净手术室加收费用政策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7]13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保康县中医医院和保康县妇幼保健院层流洁净手术室加收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5]78号

2015年5月29日

襄阳市物价局、襄阳市卫生计生委:

  你们《关于保康县中医医院层流洁净手术室收取费用的请示》(襄价费字[2015]17号)和《关于保康县妇幼保健院层流洁净手术室收取费用的请示》(襄价费字[2015]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康县中医医院手术部OR5手术室和保康县妇幼保健院手术部OR1手术室经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均达到标准洁净手术室(Ⅱ级)的规定要求,符合层流洁净手术室加收费用的条件。同意两家医院在上述手术室进行的手术可以加收费用。具体加收方式为:可按当地物价、卫生部门规定的相应手术费标准(不含手术材料费和麻醉费、麻醉药品费用)的10%一次性加收,加收额超过150元的,只能按150元收取。

  二、保康县中医医院、保康县妇幼保健院应当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在安排患者使用上述加收费用的层流洁净手术室时,应事先告知患者或家属。

  三、本规定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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