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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等7部门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01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9]1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转发卫生部等7部门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浙卫发[2009]179号

2009年9月1日

各市卫生局、市府新闻办、公安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卫生部、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7部门《关于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09]67号)(下面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卫生局联合当地相关部门,理清辖地范围内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类的网站,并检查网站是否含有《通知》中规定整顿的内容。若发现网站有违规内容,请依据《通知》要求依法查处,对拒不执行三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报省级主管部门转省通信管理局予以关闭。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部门要按照《通知》提出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认真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内容整顿工作。请于9月20日前把相关整顿情况和网站列表汇总上报给省卫生厅。联系人:邵燕华,电话:0571-87709038,电子邮件:vkb@zjwst.gov.cn。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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