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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中药材半夏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22

发文字号

新药监稽[2005]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22

颁发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中药材半夏监督管理的通知
(新药监稽〔2005〕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接国家局通知,目前药品市场存在着以南天科植物鞭檐梨头尖(俗称水半夏)假冒中药材半夏的问题。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区局要求各地、州、市药监局加强对辖区内经营、使用半夏(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单位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进行监督抽验,发现可疑线索要追根溯源,并将检查情况于6月1日前上报我局稽查处。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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