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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5

发文字号

沪卫办疾妇[2009]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15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疾妇[2009]24号

2009年12月15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福会、有关大学、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先天残疾的发生,推动新生儿筛查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卫生部制定了《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卫办妇社发[2009]20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新生儿筛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新生儿筛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经费投入,健全服务和信息网络,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筛查技术的质量控制,组织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不断提高筛查质量,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卫生部文件要求,我局将定期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对开展新生儿筛查工作的单位进行督导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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