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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08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6]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08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6]62号

2016年4月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藏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老龄办 省中藏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推进我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下简称医养结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进健康中国、健康青海建设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统筹医疗、养老服务资源,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机衔接,建立健全健康养老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健康老龄化。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统筹发展。以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为重点,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结合,提供基本健康服务和管理。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二)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各级政府通过制定规划、完善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医养结合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三)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健康养老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
  (四)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老人签约服务、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医养结合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三、发展目标
  到2017年,初步建立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基本形成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在西宁市、海东市探索建立兼具医疗、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省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有序衔接,资源共享。基本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州建成1所医养结合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健康养老服务人员,明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70%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藏医医院)设立老年病科,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四、重点任务
  (一)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本着互利互惠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辖区至少1所养老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定期上门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中藏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养老机构老人需要到医疗机构就医的,协作医疗机构要及时提供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便捷的医疗救治。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可以在养老机构设立分诊点或医务室。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藏医医院)可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疾病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藏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100张及以上床位的失能老人护理型养老机构要单独设置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到2017年,各县(市、区、行委)100张及以上床位的社会福利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含农村敬老院)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20年,全部有条件的社会养老机构原则上具备医疗服务能力,护理型机构养老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藏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藏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三)做好对社区、居家老人的健康养老服务。结合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签约服务的比例2017年达到60%以上,2020年达到80%以上。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在确保医疗安全的情况下,鼓励为居家养老的高龄、慢病、失能(部分失能)、失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将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
  (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要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养老服务,或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享受社会资本办医和开展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五)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各地可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养老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人员、床位富余、就诊量小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闲置的床位可转为康复、护理床位,根据需求开展老年养护、临终关怀服务。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藏医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老年病门诊,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开通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提供挂号、就诊、住院等就医便利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
  (六)推进失能、慢病老年人康复服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要配备康复设备,全面开展康复服务。床位数在1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区,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中心,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整合各类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
  (七)开展中藏医健康养老服务。鼓励中藏医医院开展康复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藏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以中藏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疗养院等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藏医诊室,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藏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充分发挥中藏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藏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推广中藏医养生保健等方面的知识,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养生、预防保健服务。
  (八)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完善健康养老政策。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养老照护、护理保险产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照护、护理保险等产品,进一步推进青海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做好老年人养老照护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领导,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医养结合工作机制。加强运行管理,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分别由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实施准入,并对相关服务项目实行行业监管,确保规范运行。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责任。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家庭病床等健康养老服务项目的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引导医养结合规范运行发展。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三)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四)加强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将医养结合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长期规划,纳入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养老服务、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等安排项目和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做好人员职称评聘、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开展培训。加强养老照护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五)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将医养结合纳入信息惠民工程范围,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之间的信息互通。将健康养老纳入健康素养促进行动,传播老年健康核心信息,广泛宣传健康养老知识。
  (六)落实扶持激励政策。医疗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新增养老床位,享受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入住的老年人符合养老服务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享受相应的补贴和购买服务。
  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开展医养结合的医疗、养老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岗位同等的技能等级待遇和津贴。新就业的养老护理人员可按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的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符合条件的纳入入职奖补范围。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市、州要及时制定推进医养结合的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详见《重点任务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养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制定家庭病床、长期护理收费标准。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推进医养结合示范点建设。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做好项目规划审批工作。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健康养老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藏医药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中藏医药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藏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藏医药健康养老工作。
  (二)抓好试点示范。在全面开展医养结合工作的同时,在西宁市、海东市开展省级医养结合试点,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模式,积累经验。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试点进展,财政等部门要对试点地区安排必要的项目和资金,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督查和考核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进行考核评估。相关部门在本意见出台后,要及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上半年,省级试点启动,各市、州出台本地区实施方案,开展各项工作。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6日。原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5]80号)自行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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