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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28

发文字号

穗食药监法[2014]2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28

颁发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食药监法[2014]274号

2014年4月28日

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公开实施办法》于2014年3月26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政策法规处反映。

  (联系人:麦德华,联系电话:81743041)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控烟等行政处罚信息的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和行政处罚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公开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和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全部主动公开。当事人的行为因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或类似规定被免除部分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公开时予以说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不得公开情形的,应当不予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名称、注册号、违法行为定性、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机关、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等信息。
  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商事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有不同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可以采用网站、报刊、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主动公开。
  市局和各区县局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市局和各区县局每季度一次在官方网站上集中公开近期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挂网公开的期限为3年。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上挂网公开的期限有不同规定的,依其规定。
  属于《广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范围内的情形,按照该办法予以公开。

  第六条 市局拟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经过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处室、分局负责人,市局办公室负责人和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区县局拟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经过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科室、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人,区县局办公室负责人和区县局分管领导审核。
  市局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案件审查信息系统上增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核和自动上传的功能,案件审查与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核尽量同步进行,并确保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动上传至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第七条 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市局处室、分局和区县局科室、食品药品监管所对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行政处罚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信息内容不真实、违法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提出撤销或更正的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决定撤销公开的,应当在原公开载体上公示并说明,消除影响。
  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可以认定行政处罚信息不真实:
  (一)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提供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诉讼后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因其他原因被上级行政机关决定予以撤销的,提供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原案件承办单位主动依法予以撤销的,提供原案件承办单位的决定书;
  (五)其他足以证明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真实的材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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