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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6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9]2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6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卫发[2009]244号

2009年11月16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需新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健康体检服务登记,未经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目前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健康体检服务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二、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健康体检服务登记应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同时还应一并上报本单位拟开展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

  三、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拟开展外出健康体检服务的,须按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原则上应在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辖区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监督管理。各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对开展住院体检服务的,应规范病历书写工作。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对受检者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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