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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等四部门有关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18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9]2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18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等四部门有关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

浙卫发[2009]204号

2009年9月18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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