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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05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旗县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9-24

发文字号

内卫基妇字[2004]3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9-2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推荐2005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旗县的通知

内卫基妇字[2004]328号

2004年9月24日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兴安盟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安排和2005年新增试点要求,我区决定在以上五个盟市每盟市选择一个旗县(乌海市以全市统筹)作为2005年新增新型合作医疗试点旗县市。请各盟市将选定旗县以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文件于10月1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基妇处。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在选择试点时应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1.旗县人民政府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提出申请;

  2.旗县财政状况较好,能够按规定比例每年提供补助资金并能够为合作医疗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经费;

  3.农牧民群众有基本的支付能力;

  4.旗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和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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