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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6-07-13

发文字号

内食药监通告[2016]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1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

内食药监通告[2016]28号

2016年7月13日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酒类食品共32批次样品。合格样品3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占比6.25%。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信息
  酒类不合格样品2批次: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御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酒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不合格;赤峰市哈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闷倒狼酒酒精度不合格。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巴彦淖尔市、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开展核查工作,并责令生产经营企业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巴彦淖尔市、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认真进行调查检查,核查处置,相关情况另行公布。

  三、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的样品检验合格的企业有16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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