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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卫生计生项目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4

发文字号

闽卫财函[2015]3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24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卫生计生项目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的通知

闽卫财函[2015]379号

2015年8月24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卫生计生项目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15]2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定期清理结余结转资金的机制。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35号)要求,定期清理结余结转资金。省属各单位2014年安排的预算资金务必加快进度,制定详细的项目资金执行计划。对于2015年11月底结余的资金,我委将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用于急需资金投入的医疗卫生项目。

  二、加快项目进度,建立资金执行监控和通报制度。各地各单位要持续监控结余结转资金的动态情况,及时掌握各项目的实施进度,并定期通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加强内部控制,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各单位要对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归口管理、预算控制、信息公开等内部控制方法,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提高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水平。

  四、建立项目资金结余结转情况督查机制。近年来,国家专项安排了项目督查经费,并对各设区市项目资金督查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请各设区市严格按照要求,在9月份之前全面开展督查工作。在各设区市自查的基础上,我委将于10月份进行抽查,具体督查通知另行下发。

  五、请各设区市认真填报《2011-2015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卫生计生项目资金结余结转情况统计表》,并按照要求分别于9月30日前、12月31日前书面报送省卫生计生委财务处。联系人:肖玉青;联系电话:0591-8784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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