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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布鲁氏菌病监测和疫情处置工作方案(2018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4-16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布鲁氏菌病监测和疫情处置工作方案(2018年版)》的通知

2018年4月16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布鲁氏菌病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8]14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我委组织专家对2016年印发的《北京市布鲁氏菌病监测和疫情处置工作方案(2016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北京市布鲁氏菌病监测与疫情处置工作方案(2018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5日印发的《北京市布鲁氏菌病监测和疫情处置工作方案(2016年版)》同时废止。

  北京市布鲁氏菌病监测和疫情处置工作方案(2018年版)

  一、背景
  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畜牧业发展的人兽共患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近年来,北京市布病发病人数呈现上升趋势。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布病监测和疫情处置,根据《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WS269-2007)》、《全国布病监测方案(2018年版)》等国家工作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监测目的
  (一)及时发现和报告人间布病病例,保证病例的规范化管理和治疗;
  (二)掌握我市人间布病病例的感染来源和暴露危险因素;
  (三)掌握我市人间布病病例流行病学特征及其流行规律;
  (四)了解重点行业人员布病感染状况,为制订有效的防控措施,评价防控措施效果提供依据。

  三、病例定义
  (一)诊断原则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二)诊断依据
  1.流行病学史
  发病前病人与疑似布鲁氏菌感染的家畜或畜产品有密切接触史,或生食过牛、羊乳制品,或生活在布病疫区内;或从事布鲁氏菌培养、检测或布鲁氏菌疫苗生产、使用等工作。
  2.临床表现
  (1)发热:典型表现为波状热,常伴有寒战、头痛等症状,可见于各期患者;部分病例可表现为低热和不规则热型,且多发生在午后或夜间。
  (2)多汗:急性期病例出汗尤重,可湿透衣裤、被褥等。
  (3)肌肉和关节疼痛:为全身肌肉和多发性、游走性大关节疼痛。部分慢性期病例骨关节系统损害,表现为疼痛、功能障碍和畸形等。
  (4)乏力:几乎全部病例都有此表现。
  (5)肝、脾及淋巴结肿大:多见于急性期病例。
  (6)其他:男性病例可伴有睾丸炎,女性病例可见卵巢炎。少数病例可有心、肾及神经系统受累表现。
  3.实验室检查
  (1)初筛试验
  1)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T)结果为阳性。
  2)胶体金免疫层析试验(GICA)结果为阳性。
  3)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结果为阳性。
  4)布鲁氏菌培养物涂片革兰染色检出疑似布鲁氏菌。
  (2)确证实验
  1)标准试管凝集试验(SAT)滴度为1:100(++)及以上;病程一年以上,滴度1:50(++)及以上。
  2)抗人免疫球蛋白试验(Coomb's)滴度1:400(++)及以上。
  3)补体结合试验(CFT):滴度1:10(++)及以上。
  4)从病人血液、骨髓、关节液、尿液、淋巴组织等标本分离培养到布鲁氏菌。
  (三)病例分类
  1.疑似病例:同时具备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者。
  2.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同时具备任一初筛检查结果阳性者。
  3.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同时具备任一项确证实验证据者。
  4.隐性感染:具备流行病学史,同时具备任一项确证实验证据,但无临床表现者。
  (四)病程分期
  1.急性期:发病3个月以内,凡有高热和有明显其他症状、体征(包括慢性期患者急性发作),并出现较高滴度的血清学反应者。
  2.亚急性期:发病在3-6个月,凡有低热和其他症状、体征(即有慢性炎症),并出现血清学阳性反应者。
  3.慢性期:发病6个月以上,体温正常,有布病症状、体征,并出现血清学阳性反应者。

  四、监测方式和内容
  (一)病例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结构、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供血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病例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发现病例后,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于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的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及时向属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至代报单位。
  3.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单位所属辖区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病例报告后,要在24小时内完成报告卡审核,对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于3天内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填写《布病病例个案调查表》(附件1)。确诊病例需撰写调查报告。
  (二)可能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范围。
  可能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范围,包含如下三类情况:
  (1)暴发。在布病持续流行的区,3周内,同一自然村屯、社区、饲养场、牲畜集散地、屠宰加工厂等场所发生3例及以上急性期布病病例。
  (2)新发。既往5年内无本地布病病例报告的区,出现1例及以上本地急性期布病病例。
  (3)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威胁,或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达到一般及以上级别的布病疫情相关事件。
  2.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小时以内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同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当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根据不同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三)监测点工作
  1.监测点划分。
  在除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以外的13个辖区开展监测。国家级监测点包括:密云区、怀柔区、顺义区、平谷区。北京市级监测点包括:昌平区、大兴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
  2.监测内容和方法。
  各监测点除按上述工作要求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外,应当每年开展针对重点职业人群的血清学监测和布病筛查,同时收集畜间疫情资料,开展病原学监测。
  (1)重点职业人群监测。
  1)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对象为与牲畜及畜产品有接触的职业人群,年龄范围为15~70岁。监测数量要求国家级监测点每个监测点每年不少于400人,市级监测点昌平区、大兴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区每个监测点每年不少于50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每个监测点每年不少于30人。
  2)监测场所。监测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职业人群集中的乡(镇)及屠宰场、牲畜交易市场和畜产品加工厂等工作场所,作为固定监测乡(镇)和固定监测场所,开展连续监测。选择固定监测乡(镇)养殖户集中的若干个村和若干个固定监测场所,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兽医、饲养员、放牧员、接羔员、育羔员和牲畜交易、屠宰、皮毛、乳肉加工人员等职业人群开展监测。固定监测乡(镇)或者固定监测场所的数量根据调查样本量确定。
  3)监测时间。全年开展监测工作,重点在流行季节(3-8月)。
  4)监测内容。对所有监测对象开展布鲁氏菌血清学检查。血检样品做虎红平板凝集试验和试管凝集试验。血清学检查结果阳性者应当由临床医生进一步明确诊断,及时治疗。对所有开展血清学检查的人员登记于重点职业人群调查一览表(附件2),并记录血清学检查和布病诊断情况。
  各监测点将实验室检测结果填写于《布病血清学检测登记表》(附件3)。在每年监测工作结束后,每个监测点应当填写《重点职业人群监测结果统计表》(附件4)。
  (2)畜间疫情收集。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与畜牧部门联系,了解畜间布病疫情动态和防制情况,如牛、羊存栏数和出栏数,牛、羊布病血检个体阳性率和群阳性率,以及畜间检疫和免疫情况等。
  (四)病原学监测
  1.监测点病原学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急性期病人采全血做细菌分离培养;医疗机构对急性期病人采全血或其它体液标本做细菌分离培养。标本采集、保存及运送按照中国疾控中心指定的布病实验室检测工作方案执行,并填写《布病病例病原检测标本送检表》(附件5)。
  根据我市情况,北京地坛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佑安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通州区潞河医院、平谷区医院、昌平区医院、房山区第一医院、大兴区仁和医院应对现住址为本市的每例布病病例标本进行布氏菌培养。将培养结果于2天内记录于《布病病例实验室检查登记表》。医疗卫生机构在获得培养结果后留存培养瓶,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一周之内取样,上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原学监测。对暴发疫情、新发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例及对可疑的传播因子均开展病原学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现场调查时,采集急性期病例全血开展细菌分离培养,并填写《布病病例病原检测标本送检表》。在市疾控中心完成细菌分离及鉴定后,将分离菌株送至中国疾控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进行复核,并填写《布鲁氏菌菌株登记表》。
  3.标本(菌株)运送。收集单位向上级单位运送标本(菌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

  五、数据收集、分析与反馈
  (一)数据收集
  布病病例报告信息,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的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次年1月10日前,各监测点完成上年度布病监测总结,并填写《重点职业人群调查一览表》、《重点职业人群监测结果统计表》(数据采集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全市监测点上述报表相关监测数据,以及本年度完成的《布病病例个案调查表》和《布鲁氏菌菌株登记表》,并撰写北京布病监测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中国疾控中心。
  (二)数据分析
  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周、月或年为周期定期对辖区布病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内容包括发病情况,病例分布情况、重点人群感染状况和病原学监测结果。可结合畜间监测结果及流行因素作出风险评估,提出对策建议。
  (三)疫情反馈与通报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将定期分析结果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反馈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报同级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同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
  2.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病例个案调查后,发现输入、扩散、暴发等情况,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时,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通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相关部门通报,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动物疫情或可能受污染的动物产品的调查处置。

  六、质量控制
  (一)培训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布病监测工作培训。
  (二)实验室质量控制
  按照中国疾控中心要求,北京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每年负责对区级实验室开展血清学检测质量考核,并定期通报质量控制结果。
  (三)督导
  按照中国疾控中心要求,北京市疾控中心组织对辖区内的布病监测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将督导情况报告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及中国疾控中心。
  (四)考核评价
  按照中国疾控中心要求,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照国家考评方案,每年组织对所辖监测点监测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给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七、职责与分工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和本辖区的布病监测工作,保障监测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
  (二)北京市疾控中心
  1.负责本市布病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负责本市监测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开展布病监测督导、考核、评估。
  3.负责本市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反馈和上报。
  4.负责本市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工作。
  5.负责将本市布病菌株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复核。
  (三)区级疾控中心
  1.负责本辖区内布病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负责本辖区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开展布病监测督导、考核、评估。
  3.负责本辖区布病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个案调查。
  4.完成高危人群血清学检测。收集病人病原学标本和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分离的布病菌株,送市级疾控中心保存、复核和分型。
  5.负责本辖区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反馈和上报。
  6.掌握当地的畜间布病疫情,了解当地的家畜的检疫、免疫和阳性畜情况。
  7.负责收集本辖区的布病菌株,送市疾控中心保存、复核。
  (四)医疗机构
  1.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及时发现、诊断和报告病例。
  2.协助疾控中心做好布病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和标本采集。
  3.培养出布鲁氏菌要及时通知本辖区疾控中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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