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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乌兰察布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迁建新址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8-02-01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8]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2-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乌兰察布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迁建新址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8]69号

2008年2月1日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新建乌兰察布市卫生学校第二附属医院的请示》(乌卫字[2008]1号)收悉。根据乌兰察布市经济建设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乌兰察布市卫生学校在集宁区新区学校新址重新建设附属医院,并请按照下列事项进行筹建:

  一、筹建许可事项
  1.机构性质:非营利性医院;
  2.机构名称:乌兰察布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
  3.机构类别:二级综合医院
  4.法人代表:李增柱;
  5.机构选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区岱海路;
  6.床位编制:贰百伍拾张;
  7.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感染性疾病科、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五官科、皮肤科、麻醉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消毒供应室、病理科、理疗科。
  8.投资总额:1.5亿元

  二、筹建时间
  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

  三、筹建期满,医院申请执业登记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文件;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院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院规章制度;
  7.医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医疗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8.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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