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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扩大内需基本建设项目再次进行督导核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4

发文字号

黑卫财发[2009]5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4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扩大内需基本建设项目再次进行督导核查的通知

黑卫财发[2009]521号

2009年9月24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拉动内需卫生建设项目的管理,使之按计划、按标准、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省卫生厅决定自2009年9月24日起,针对省监察厅、省卫生厅在历次项目检查中存在未按时限开工、擅自改变项目建设性质、缩减建筑面积、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的项目再次进行核查和督导,以确保扩大内需卫生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2008年末第一批,2009年第二批、第三批至今未开工的项目;
  (二)改变建设性质的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重点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和中心乡卫生院加强建设项目;
  (三)缩减面积的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
  (四)国家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五)挤占、挪用、串项使用资金情况。

  二、检查方法
  (一)未开工项目:听取项目县卫生局汇报,内容包括:1、未开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2、未开工的主要原因;3、计划开工及竣工时间;4、国家及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二)改变建设性质的项目:1、查看现场,对照投资计划确定是否改变了建设性质,如果改变了建设性质,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书面材料);2、查招标文件及合同,确定是否已屡行招投标手续,项目管理是否实行了“四制“管理;3、国家及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全部到位,如到位需提供资金进账证明。
  (三)通过查看发改委批准的投资概算、招投标合同书,对照投资计划,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缩减了建筑面积,缩减面积幅度是否超过规定的标准(10%)。
  (四)通过查看银行账目,确定资金到位情况。如资金没有到项目单位,需提供资金所在单位的资金进账证明。
  (五)通过查看项目单位账簿,检查资金是否专户管理、专项核算,有无挤占、挪用、串项使用资金的现象。

  三、具体要求
  (一)各项目县卫生局要准备辖区内项目建设书面汇报材料,特别是对有问题的项目,要熟悉情况,并能说明存在问题的原因。
  (二)各项目单位要整理好项目有关资料及基建财务账簿,确保检查时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准确、完整。
  (三)要以市(行署)为单位,务于9月30日前各项目县将附表所列项目建设情况汇报材料、相关证明、项目情况调查表(附件1-4)等发送至卫生厅计财处报表邮箱(hljwstjcc@yahoo.com.cn),联系人:夏宇希,电话:0451-85980577。

  此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行署)卫生局要高度重视,督促各县卫生局及项目单位做好迎检准备。

  附件:(略)

  1、第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未开工项目情况调查表

  2、第二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未开工项目情况调查表

  3、第二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未开工项目情况调查表

  4、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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