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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1-07-28

发文字号

内环办[2011]2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

内环办[2011]204号

2011年7月28日

  为切实加强自治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和控制污染为目标,下大力解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以实施环保“十二五”规划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建设规划为载体,努力促进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前,摸清全区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详细统计危险废物重点源清单(重点源划分见《意见》),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建成包头、通辽两个危废处置中心和10个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发展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淘汰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县级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措施办法
  (一)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辖区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详细统计,并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同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各盟市统计的基础上,于2013年底健全全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全区危险废物管理资源共享,为危险废物的管理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的内部管理。督促各产危单位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旗县以上环保部门备案,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确保无破损、泄露和其他缺陷,依据《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规范建设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加强危险废物储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积极推进危险废物的无害化集中处置。危险废物不能资源化利用的,西部8盟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包头危废处置中心进行处置,包头危废处置中心无法处置的须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东部4盟市在通辽危废处置中心未建成之前,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须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待通辽危废处置中心建成后,交该处置中心进行处置。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可资源化利用的,办理运输手续时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源化利用方案,并提供利用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强化对危废产生单位自行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监管。自建危险废物储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必须符合《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按照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同时,将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未分析自行处置、利用危废影响的,自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并经专家论证后确认无环境风险的方可自行处置、利用。
  (五)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防止污染环境。
  (六)加强业务培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要求,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尤其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每年至少用15-20天的时间组织专门培训,采用聘请专家授课,知识竞赛等形式确保其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设施操作人员实现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七)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各盟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2011年底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并及时更新。原则上年产生或储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盟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储存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自治区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储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纳入盟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60%。
  (八)加强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环境监管。
  一是完善环评审批。自治区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产危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监测。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要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二是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管辖区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抽查不低于50%,对产生单位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坚决打击,从严处理;对超期储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责令限期处置,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以产生废矿物油和铅酸蓄电池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为重点,因地制宜,探索对流通领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三是开展对自有处置设施的专项检查。各盟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2011年年底前,组织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设施,特别是二恶英超标的焚烧设施,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关停;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九)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一是严格经营许可证审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不断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对从事收集、储存废弃荧光灯管、废铅酸蓄电池等流通领域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鼓励生产企业回收废弃荧光灯管和废铅酸蓄电池,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加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力度,积极鼓励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二是加大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持证单位不少于2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年对持证单位检查1次。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加强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治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监督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依法淘汰或者关停。各停用处置设施可用于突发疫情期间应急处置医疗废物。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地区,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
  积极推进各盟市《规划》内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力争2011年底对全区《规划》内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全面综合验收,全区盟市级城市医疗废物在2013年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同时,各盟市所办理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到自治区环保厅备案。每年年底将辖区内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活动情况记录报表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十一)完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风险监管机制。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和其他相关调查成果,结合群众举报等信息,加强对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违规可能性的分析,建立健全违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排查,着重防范突发自然灾害引发危险废物,特别是长期堆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二是推行考核机制。自治区和盟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认真统计各地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通报批评,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三是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区域合作,以及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的行为。鼓励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四是完善危险废物收费政策。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积极制定和完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政策,保证危废、医废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十二)加强基础建设
  在能力建设方面,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及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机构的盟市环保主管部门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大对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各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强化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基础调查工作,摸清本地区各行业危险废物基本情况,研究对策建议;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配合环境应急部门加强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方面。危险废物管理是个动态管理,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将因地制宜,依托现有环境监测机构或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加快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在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方面。内蒙古地域狭长,运输半径大。在现有包头、通辽两个危废处置中心的基础上,环保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的危险废物填埋设施选址规划,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建设用地;积极采取技术措施和经济手段,控制危险废物填埋数量。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充分认识此次落实《意见》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落实《意见》的对象、范围、任务、时间要求,做到全区上下思想认识一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建立从上到下、从环保主管部门到企业的联动网络,确保《意见》得到落实。
  (二)及时上报,确保进度。 为确保全区落实《意见》实施方案工作扎实、有序、高效地开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阶段性重要工作来抓,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全区危险废物的长效环境监管机制。同时,要积极配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此次落实《意见》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要求进行上报并进行整改。
  (三)严格把关,确保落实《意见》的质量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认真按照实施方案,逐条逐项进行落实,该检查的要认真检查;该处罚的要依法处罚;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同时,要指定专人指导辖区内产危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意见》规范和要求抓好落实,从源头上把好落实《意见》质量关。

  附件: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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