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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9

发文字号

粤卫办函[2011]1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19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1]103号

2011年4月19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各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3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确保我省顺利完成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申报医院要高度重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项目负责人,以项目申报和建设为契机,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医院在申报时要量力而行,实事求是,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医院各个专业的申报资格。

  二、申报和推荐医院(专业)范围
  (一)我省拟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按照《通知》要求直接向我厅申报,每医院申报专业数量不受限制。
  (二)深圳市(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试点城市)可按照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申报范围,选择当地急需扶持和发展的2个专业,各推荐1家医院,报我厅审核后推荐卫生部。
  (三)各符合申报条件的民营医院可按照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专科申报范围选择医院的优势专业向我厅申报,每1家医院限申报1个专业。

  三、申报材料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材料。各申报医院应当按照各相关专业“评分标准”准备申报材料,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内容,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临床护理专业的医院填写《临床护理专业项目申报书》、申报中医科专业的医院填写《中医专业项目申报书》。“评分标准”和《申报书》随文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发送。
  (二)时间安排。各申报医院请于2011年4月26日17:00前,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我厅报送申报专业,同时将有关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wst08@gd.gov.cn

  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联系人:郭洁吾,王玉享
  联系电话:020-83710265,传真:020-8380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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