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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采血浆站采集销售原料血浆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4-09-15

发文字号

鲁国税函[2004]3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内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采血浆站采集销售原料血浆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4]307号

2004年9月15日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莘县单采血浆站销售原血浆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聊国税发[2004]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莘县单采血浆站销售原料血浆,并向购买方收取货币资金,构成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免征各项税收的血站是指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规定:“血站是采集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卫生部1998年2号令发布的《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血站不得单采原料血浆”。以采集销售原料血浆为主营业务的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莘县单采血浆站,从其行业性质和经营范畴上均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血站,不能依照财税[2000]42号文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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