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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28

发文字号

津卫医政[2014]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28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卫医政[2014]28号

2014年1月28日

各有关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了规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加快项目进度,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2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各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从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维护民生民计的大局,以持续提高临床医疗服务能力、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群众家庭幸福、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目标,切实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和机制,实行院长负责制,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项目管理小组,确定项目实施目标,完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进行项目评估分析,确保项目规范高效实施。同时,承担建设项目的临床科室还要成立执行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二、规范实施,强化管理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遵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申报设计方案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落实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进度,在3年内完成建设项目,项目设计方案原则上不作调整。发生符合变更条件的情形时,需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血液病医院直接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我局批复同意后变更设计方案,项目执行时间过半,或者经费使用过半的,不得再进行项目内容变更。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45号)的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要按照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报批。各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严禁超范围支出,避免与其他资金、专项交叉重复使用资金,保证专项资金合理、高效使用。

  我局将定期对各项目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责令整改,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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