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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关于深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8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关于深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2011年6月8日

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为继续巩固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持续保持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120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深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办[2011]46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京药监稽[2011]69号)文件要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将深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第三阶段专项行动。现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巩固前两个阶段集中整治工作的成果,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环节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确实维护公众用药权益。

  二、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继续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将前期整治中发现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比较严重区域和单位列为重点,重点检查上述单位是否存在经营使用以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文号产品冒充药品的问题以及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在经营非药品产品时,是否按照规定与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
  检查中,一经发现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一律暂停相关产品销售,并按照标示的产品类别分别处理。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要求销售非药品的,一律责令改正。
  (二)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中存在的以食品、保健食品、未标示文号产品等冒充药品的行为。检查中,一经发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责令改正,并按照《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738号)要求进行处理。
  (三)对检查中发现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对假药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四)对查处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工作安排
  本次整治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2011年5月至10月20日为监督检查和督导检查阶段
  药监分局、区卫生局要依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对辖区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药监分局组织对检查中发现的保健食品非法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和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冒充药品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二)2011年月10月21日至10月31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药监分局、区卫生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产品及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于10月31日前分别报市药监局和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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