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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高血压研究所的函

发布日期

2005-08-31

发文字号

内卫科教字[2005]2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3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高血压研究所的函

内卫科教字[2005]270号

2005年8月31日

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根据你院《内蒙古电力中心医院关于成立内蒙古高血压研究所的请示》及包头市卫生局的转报意见,卫生厅组织自治区有关知名专家对你院从事高血压研究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人才队伍、研究方向及工作目标,以及目前高血压研究工作的成果及正在从事的研究等情况进行了认真考察,认为你院多年组织高血压课题研究,成效显著,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人才队伍基础,科研目标明确。卫生厅经研究,同意你院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高血压研究所。请按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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