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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经营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5

颁发部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经营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1年8月5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合理调配监管资源,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化妆品经营企业(单位)备案工作。

  一、化妆品备案时间及范围
  全省化妆品经营企业备案工作统一于8月15日开始实施。省局负责对省内化妆品经营企业(批发、连锁)实行备案管理工作,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化妆品经营企业(不含批发、连锁)实行备案管理工作,化妆品经营企业备案有效期1年。

  二、化妆品备案及监督检查依据
  化妆品备案及监督检查主要依据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

  三、化妆品备案流程及方法
  化妆品经营企业备案流程依据省局制定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单位)备案表》、《化妆品经营企业(单位)备案指南》(在省局网站下载)执行,化妆品经营企业备案现场核查依据国家局《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进行。

  四、工作要求
  化妆品经营企业(单位)备案工作是做好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对化妆品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应对具有重要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化妆品经营企业档案。

  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上报备案数据,于每月30日前将本辖区化妆品经营企业(单位)备案情况上报省局保化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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