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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23

发文字号

内卫妇字[2009]10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2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卫妇字[2009]1047号

2009年11月23日

各盟市卫生局:

  按照卫生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卫妇社发[2009]91号)的要求,现将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内卫发[2009]52号)中的附件3、4、5报表从即日起停止使用,改用本通知的报表(附件1、2、3)。

  二、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于月后5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附件1)。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孕产妇数(包括农业户籍孕产妇数、非农业户籍孕产妇数、孕产妇总数)、活产数、住院分娩人数、孕产妇死亡数,资金使用情况及节余情况等按季度逐级报盟市级卫生部门(附件2)、盟市级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卫生厅(附件3)。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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