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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5

发文字号

豫食药监察[2011]2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5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

豫食药监察[2011]219号

2011年8月5日

各省辖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4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和使用的监管。

  二、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对采购和使用滑石粉、珍珠粉等原料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所辖区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排查,根据检查情况填报化妆品原料监督检查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

  三、结合辖区实际,提出重点监管的化妆品原料名单(见附件2),实施重点监督,增加日常检查频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使用假冒伪劣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禁用物质,以及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暂停生产经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并采取下架等行政措施,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周密部署,严格落实,切实做好化妆品原料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和发布监督检查信息,于9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包括纸质和电子版)报送省局食品安全监察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联系人:牛晓钢 栗广忠
  电话:0371-63280241
  传真:0371-63280251
  E-mail: shipinch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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