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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通领域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7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市转[2011]1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7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通领域专项检查的通知

皖食药监市转[2011]133号

2011年7月7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通领域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安[201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重要意义。各地要从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加强对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统筹结合,“点”“面”兼顾。专项检查可结合其他日常监管工作一并进行,但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通知》中对涉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的辖区内生产、批发企业的检查覆盖面不得小于70%,对涉案企业的核查率达到100%的要求。

  三、有始有终,做好记录。各地要建立专门的专项检查记录本,将此次检查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认真、如实记录下来,便于做好跟踪核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直至吊销证照。

  四、及时发现,认真总结。各地要将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防止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生流弊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省局将在适当时候、以适当形式予以宣传,供其他市局学习、借鉴。

  联系人:陈颂红 联系电话:0551--2999272
  邮箱:csh@ada.gov.cn

  关于开展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通领域专项检查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20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前,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弊案件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强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遏制流失势头,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局《2011年药品经营监管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6·26”国际禁毒日活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通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各省(区、市)局要根据国家局《2011年药品经营监管工作计划》要求,结合“6·26”国际禁毒日活动,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重点:一是检查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执行《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的情况,尤其是对购货方资质审核、客户档案建立、指定专人负责、索证索票、票账货相符以及购货入库信息反馈等方面应当认真检查;二是核查下级监管部门查处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弊相关案件的查处情况,认真核查有无违反《通知》要求,在相关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敷衍了事、玩忽职守、以罚代管的情形,尤其是处理过程中有无应吊销许可证而未吊销的问题。

  二、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应当尽快安排部署,要求在2011年第三季度内完成。对企业检查可结合辖区的监管工作实际,进行普查或者重点抽查,但检查覆盖面不得小于70%;对涉案企业的核查率应当达到100%。国家局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于2011年第四季度对部分地区的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三、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局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弊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认识高度,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要结合2011年药品流通监管工作制定检查方案,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以及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追究责任,切实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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