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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29

发文字号

泰人社发[2014]1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泰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29

颁发部门

江苏省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4]181号

2014年5月29日

泰人社发[2014]181号市直、海陵区、高港区、高新区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管理,规范服务,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要求,现将2014年度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核(以下简称年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审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市区定点医疗机构。

  二、年审内容
  1.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健全,明确分管领导、医保管理负责人,配备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
  2.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情况。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品种备药率,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
  3.执行医疗保险协议情况。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明确,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未出现违规行为。
  4.执行卫生、药监、物价部门规定情况。严格执行卫生、药监、物价部门有关管理规定,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合理,卫生、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情况。在年终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中考评结果良好,未出现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被通报批评的情况。

  三、年审时须递交的材料
  1.《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审表》(见附件);
  2.《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卫生、药监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6.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人员执业资格证、执业证;
  7.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年审的方式
  年审采取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定点单位按照年审的内容和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自评,并准备好年审所需有关材料。年审不合格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服务协议,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五、年审时间安排
  2014年6月16日开始,至7月13日。各定点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年审材料(其中年审表一式两份)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401室)进行年审,联系电话:86606539。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提交的年审材料应准确真实,不得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审的,取消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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