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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执业医师法等“一法四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14-08-1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14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执业医师法等“一法四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的报告

2014年8月14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卫生法律法规,树立行政法治理念,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363号)要求,我委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实施,于2014年5-8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为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我委召集机关相关处室和卫生监督局等单位专题研究,根据工作内容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印发了《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卫办监督发[2014]44号)和《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卫监督发[2014]22号),制定《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成立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综合监督工作的委领导为副组长,监督处及各业务处室相关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重要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狠抓工作落实,认真填报信息,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五个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工作总结报送你们。

  《执业医师法》落实情况工作总结

  《执业医师法》实施以来,我委认真贯彻落实法律要求,规范我市执业医师管理,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依法开展执业医师准入等各项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我委成立了重庆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设立了6个考点,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对报名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核及相关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开展。2011年以来,共完成44557人的医师资格考试。
  二是规范高效开展医师执业注册工作。市、区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均将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纳入行政审批项目之一,明确了审批流程、所需材料、审批时限,严格按照行程审批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我委已将医师执业注册纳入重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审批流程、时限进行信息化全程监控。所有医师执业注册均在行政审批时限内完成。法律实施以来已累计注册76913人。
  三是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定下发了《重庆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考核机构,在全市开展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目前已圆满完成了2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共考核59227人次,对考核不合格的52名医师注销了执业资格。
  四是在全市启动了医师多点执业。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试点示范,典型引路,科学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我市全面铺开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目前已办理医师多点执业60人。
  (二)多形式做好医师培训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完善组织管理。我委高度重视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确立了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处室分工负责的培训管理模式。2010年,拟定了《重庆市万名基层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并由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
  二是强化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2007年以来,我市以医药院校为重点设立了培训机构。主要依托重庆市全科医学教育中心(设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开展以全科骨干、全科转岗、师资以及技术设备条件要求较高的社区医技为主项目培训;依托重庆市社区卫生协会、市健康教育所、部分区县卫生部门联合开展全科医师骨干、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社区医技、九项公共卫生服务等项目的培训工作。同时,积极组织市内师资骨干培训班,充实师资团队,以满足培训需求。为顺利有序的开展培训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积极开展各类专项培训。先后开展了基层医疗卫生技术骨干进修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轮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短期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已累计培训基层卫生技术人员136102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172人。
  四是认真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成立了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了《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2010年以来,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和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比例达100%,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二级学科覆盖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比例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学分达标比例均保持在85%以上。
  (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
  一是打击非法行医,净化医疗市场。持续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采取日常监督与集中行动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了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内容统一的专项行动,做到了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违法案件查处率达100%,净化了医疗市场。2012-2013年度,全市共取缔无证行医2758户,行政处罚1406户,罚款312.21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736275万元,移送公安部门涉嫌无证行医刑事案件83件,判处非法行医罪28人。
  二是多部门联合处置医患纠纷,严厉打击医闹行为。积极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完善医疗纠纷警医联动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协调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医闹”等涉医违法犯罪,医患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维护。截止2013年底,全市28个区县3188个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1255个医疗机构建立了辖区内的医疗风险基金,293个医疗机构为医生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三是开展了医德医风建设等专项活动。通过开展医疗行业损害医患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等工作,医疗机构逐渐建立完善医师医德医风档案,建档率100%。

  二、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一是医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通过认真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制定实施《重庆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完善了医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了医师管理。
  二是医师依法执业意识增强,执业行为更加规范。
  三是医师培训制度化,规范化,专业技术水平得到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得到保障。
  四是医师多点执业取得阶段性成效,对推动医改,促进医疗资源和医疗人才的流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已有16年,不少原有规定、规范难以满足当前实践需要。存在医师合法权益保障力度不够,医师的权利义务不相匹配,医师违法成本过低,惩戒力度不足等问题。
  二是执业医师的退出机制不健全,对执业医师的注销、退出等规定应进一步细化。
  三是我市基层卫生单位卫生人员总量不足,学历层次不高,执业(助理)医师比例低,按国家卫生计生委条件选派人员参加全科医生转岗等培训的工学矛盾突出。鼓励卫生骨干或全科医师到基层卫生单位工作的机制和措施尚未建立,影响了医师培训的积极性。
  四是由于医疗机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不同步等原因,医师多点执业推进成效不明显。

  四、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从法制层面加大对医师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执业医师退出机制,对执业医师的注销、退出等规定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加强对医师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医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重大改革,是真正解决为基层培养用得上、有水平人才的必要途径。实践证明,加大政府的投入和加强培训基地、培训师资建设,是实施这项改革的必要手段和重要基础。建议国家加强政府投入,加大对培训基地、师资建设、培训标准制定的支持和指导力度。
  (三)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进一步制定培训的激励政策,结合行业管理,将基层卫生人员培训纳入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再注册、职称晋升和职务聘用、绩效考核等内容提出要求,为行业素质的提高营造科学的氛围。
  (四)积极推进医疗机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发挥医师多点执业对促进人才纵向流动的牵引作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落实情况工作总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严格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及时制定地方法规。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行后,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并启动了地方法规的立法工作。《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2000年5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科学制订并严格落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每一个规划年度,原市卫生局均及时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起草工作。结合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保障医疗供需平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市和区县两级均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将符合规划作为新设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真正发挥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的指挥棒作用。
  (三)严格、规范、高效开展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将我委所有的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许可实施“接办分离”,由市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局开设行政审批窗口对外统一办理,建立了审批岗位职责、审批流程、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监督考核等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纳入重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审批流程、时限进行信息化全程监控。所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均在行政审批时限内完成。
  (四)规范了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的档案管理。在全市开展了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重点清理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规定的情况。通过清理,进一步完善了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处罚等档案管理。推进信息化联网管理,将医疗机构设置、执业、变更、校验等情况,及时录入“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
  (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利用校验、年终考核、专项检查、暗访、等级医院评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提升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是开展了基层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了《重庆市基层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市开展基层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共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25531人次,车辆6521台次,监督检查基层医疗机构11199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1892起。
  三是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启动了重庆市“诚信民营医院”创建工作,及时查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卫生局将辖区内民营医院纳入年终考核和排名。
  四是打击非法行医,净化医疗市场。持续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自2005年以来,我市每年都组织开展了一次以上的全市性集中行动,采取日常监督与集中行动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了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内容统一的专项行动,做到了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违法案件查处率达100%。
  (六)开展了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
  2013年3月,市人大正式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纳入五年立法规划。随即,我委组织专门起草团队,深入调研,启动《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条例在放宽社会资本准入、下放审批权限、压缩审批时间、强化执业规范、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较大的进步。目前,该条例已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2014年11月1日施行。

  二、取得的成效
  一是医疗机构管理走上法治化轨道。在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我市相继出台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执业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涉外医疗定点医院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规范了医疗机构管理。
  二是医疗机构相关行政许可更加规范、公开、高效。市、区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均实现了医疗机构管理行政许可的接办分离、信息公开及信息化管理,使行政审批更加规范、公开、高效。
  三是医疗机构管理更加规范,服务能力明显提升。通过持续的加强监管,各级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更加规范,服务能力、服务水平、服务质量都明显提升,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是医疗市场更加规范。通过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非法行医、违法医疗广告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医疗市场不断净化。

  三、存在的问题
  (一)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实施20年,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规在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
  (二)准入成本过低,监管难度过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于医疗的需求越来越高,各种医患矛盾日益增多,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数量剧增。按照目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规划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罚则等方面,存在准入成本过低,导致监管难度过大的情况。
  (三)法制意识薄弱,违法成本过低。部分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所谓的“老中医”、“老军医”仍游弋在背街小巷,摆摊设点,一旦造成损害后果难以追究责任。只有个别黑诊所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因涉嫌非法行医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违法成本过低,对其震慑力度不足,导致打击力度有限,宣传和影响力不大。
  (四)医疗机构监督执法力量不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存在医疗机构监督执法队伍力量不足的情况,增大了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难度。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结合医改要求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尽快启动《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
  (二)加强监管力量,组建专业化的医疗机构监管队伍,根据管辖医疗机构的数量,明确医疗机构监管队伍人员配置编制比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监督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过度医疗、违规执业、虚假宣传等行为。
  (三)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的执业人员、服务量、执业规范等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实时信息收集、统计和监管。
  (四)完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并将评分记录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和评审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动态监管。
  (五)强化社会监督。深入推进医疗机构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活动等的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完善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第三方服务质量评估和满意度调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落实情况工作总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牢固树立法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总体情况
  2002年9月1日以来,我市积极贯彻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建立健全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管,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全市医疗安全。
  (一)完善组织,建立健全机制
  加强医学会的建设,规范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明确市级、区县级两级医学会职责,由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医疗事故处理专家库。医学会严格按照程序规范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工作实行合议制、回避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同时定期将医疗纠纷鉴定汇总、分类、分析反馈给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2002年9月1日-2013年12月30日共接受要求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共1332例,有完整资料并进行上报的共875例。据统计,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875例案件中,属于医疗事故291例,其中一级50例、二级12例,三级125例,四级104例,医疗事故集中在骨科、妇产科、普通外科和泌尿外科,其中60%为卫生行政委托,从发生医疗事故医院的级别来看以二级医院居多。
  (二)规范医疗纠纷处置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以专项活动为契机,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通过“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平安医院”等活动,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开展医疗纠纷分析会--医疗纠纷回头看,分析纠纷产生的根源、防范措施。设立投诉箱,拓宽投诉渠道,进行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积极引导患者合理合法地处置医疗纠纷。
  二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2011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渝办发[2011]89号),同年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渝卫医[2011]96号),,要求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加强投诉管理,畅通投诉渠道,引导患者及家属依法理性解决医疗纠纷。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要求所有二级以上医院建立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前期矛盾纠纷的介入排查化解、中期接待处置、后期问题反馈查改。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把医疗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据统计,2012年至今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医患纠纷5608起,医疗机构自行调处2137起,行政调解1885起,人民法院判决288起,公安机关参与处置1075起,有效的预防和处置了医患纠纷。
  三是建立多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保监局定期召开联系会议,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医疗纠纷警医联动机制,形成了综治牵头,公安、司法、卫生计生、保监等多部门共同协作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体系,积极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目前全市共设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82个,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在市级层面,遴选医学、法学、保险理赔、心理咨询等方面专家139名,组建了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各区县也普遍建立了专家库,共选聘专家1200余人,为重大、复杂、疑难的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调解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撑。至2013年底,全市共调解医疗纠纷7182起。全市28个区县3188个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风险保障金额达2.5亿元,医责险共为443家医院、662位患者支付赔款金额1343万元,赔付结案率76.45%。1255个医疗机构参加了辖区内的医疗风险基金,293个医疗机构为医生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全市无医疗纠纷群体事件发生。
  四是做好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赔偿。市医学会2002年9月1日-2013年12月30日接受要求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共465例,受理412例,其中组织再次鉴定320例,终止7例,经协调后自动撤销委托79例,退回不符合受理条件6例。经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移交207例,法院委托185例,医患双方共同委托28例。属于医疗事故129例,其中一级甲等医疗事故39例,二级8例,三级48例,四级34例。其中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赔付共计3122.28万元。

  二、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未完全建立。医疗机构管理者对于报告制度重视不够,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医疗纠纷。
  (二)条例实施中有时过于偏重保护弱势群体,卫生立法及执法部门在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及合法权益方面力度有待加强。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罚则部分规定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的同时,对于有过错的医务人员,应当追究其经济补偿责任,做到责权利一致。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宣传力度,努力增强医疗机构和患者群体法制意识。
  (二)加强医务人员医德教育,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发生。
  (三)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时修订出台《重庆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办法》,建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的长效机制。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落实情况工作总结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委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全市村级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乡村医生的执业资格、执业环境和执业许可进行了规范要求,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强化了乡村两级绩效管理,建立了村卫生室稳定的补偿渠道,加大了乡村医生培养和队伍建设力度,有效促进了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农村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基本情况
  截止到2013年底,全市共有建制行政村8575个,设置村卫生室11009个,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按设置地点划分,设在村医家中4243个,占38.5%;设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2872个,占26.1%;政府单独修建2191个,占19.9%;租赁(其他)1703个,占15.5%。
  《条例》实施以来至2013年底,全市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26681人,其中,符合注册条件的25723人,注册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22434人,被注销执业注册的1587人,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乡村医生有3289人,开展签约服务的乡村医生有8625人。全市注册在岗乡村医生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占3.24%,中专水平学历占75.28%,在职培训合格者占21.48%。60岁及以上6295人,50-59岁3619人,40-49岁8076人,30-39岁5609人,30岁以下537人。

  二、《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一)出台配套文件,规范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2005年,我市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卫[2005]88号),明确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村卫生室(所)的规划设置,加强了村卫生室(所)的规范管理,规范了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加强了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依法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2011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11]170号),全市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2011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1]319号),进一步明确村医注册条件,将乡村医生的准入管理权下放到各区县,原则上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于偏远地区的村卫生室,具有中专以上医学学历的人员可参加区县卫生局每2年一次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允许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2012年,以重庆市政府的名义出台了《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2]93号),成为自新医改实施以来,全国第一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的村卫生室管理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明确了村卫生室民办公助的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性质,强化了政府在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及建设中的责任,加强了村卫生室业务、财务、人员、资产管理,建立了村卫生室政府补助机制、乡村医生队伍发展机制和绩效管理机制,成为我市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二)落实政府补助,明确乡村医生权利义务。
  《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卫[2005]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1]319号)明确了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责;依法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政策。
  《重庆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2]93号)建立健全了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明确了村卫生室政府补助的五个渠道: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原则上用于购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的20%,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的变动适时调整。二是乡村医生专项补助。按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三是实施一般诊疗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标准的50%执行(5元每诊次)。四是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村卫生室所在村的户籍人口数给予补助,人口数低于1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8000元/年;人口数1000-2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0000元/年;人口数2000-3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2000元/年;人口数在3000人以上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5000元/年。其中,市财政按农村常住服务人口5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五是村卫生室医疗设备、网络维护专项补助。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及更新、维护卫生和医保信息化网络的正常运行。市财政按农村常住服务人口不低于1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按照《办法》要求,经测算,市、区县政府每年补助村卫生室约5.5亿元(含中央资金),其中,村卫生室运行补助每年1400万元,村医每人每年平均补助水平达2.1万元。
  (三)强化培训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
  全市各区县均制定了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进行统一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政府补助资金。基本实现了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目标,进一步提高了村卫生室服务效率。
  从2005年启动中西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投入中央专项经费7508万元,完成了127304人次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其中,完成了97886人次的乡村医生业务知识培训,乡村医生按照每年轮训一次的方式,分年度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急诊急救、呼吸内科、中医中药、内儿科、妇产科、公共卫生、合理用药等专业技术知识培训,有效提高了乡村医生整体素质。
  (四)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乡村医生依法执业。
  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2013年,市卫生监督局下发了《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 专项监督检查方案》(渝卫监督[2013]14号),历时3个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次专项检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10312家村卫生室(所)进行了全面检查,全市共出动人员22370人次,出动车辆5622台次,发现违法行为1485件,查处106户(件),警告19户,罚款13.65万元,暂停执业人数3人,暂停执业户数30户,责令改正1421户。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督导检查,规范了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增强了基层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

  三、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一)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对村卫生室的设置进行了科学合理规划,并明确了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近年来,我市利用国债资金5200万元建设完成了1300个村卫生室。2013年争取中央民生项目资金2亿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6138万元,对4000个村卫生室实施了标准化建设。目前,全市共完成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6860个,村卫生室标准化率63.13%,其中行政村卫生室标准化率达到73.15%。
  2013年,根据群众意愿,为方便农村居民就近就医,市委、市政府将“撤并村”卫生室建设纳入了22件民生实事内容,规划设置了2606所人口在300户以上的“撤并村”卫生室。目前,全市各区县已完成了新一轮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工作,进一步提高村级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二)完善制度,注重绩效,机构管理日益规范。
  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1]319号)要求在统一村卫生室业务管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逐步推进财务一体化、资产一体化、人员一体化的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目前,推行财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数为1730个,占15.7%,资产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数为7036个,占63.9%,人员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为1130个,占10.3%。
  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量化计分考核办法。我市荣昌县2011年起在村卫生室开展了村医量化记分考核的探索。首先确定村医具体工作项目,并根据劳动量和技术含量,对每一项工作任务赋予一定分值。卫生院每半年组织统计村医服务数量分值,并对村医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用考核结果修正,得出村医有效服务分值,再根据政府补助经费总量得出每分值的价值,最后按每名村医有效服务分值分配补助资金,拉开了收入分配差距,调动了村医开展卫生服务的积极性。在总结荣昌县“记工分”制考核办法基础上,我市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机制的意见》在全市推广。
  村级医疗卫生机构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建立。目前,全市有26个区县(自治县)通过引导村医参加商业保险、实施风险金制度等方式建立了村卫生室医疗责任风险防范机制。
  (三)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村医执业渠道畅通。
  探索大学生村医引进机制。为解决农村医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服务能力不强的问题,我市永川区积极探索村医官制度。从2012年开始,每年招录50名村医官到村卫生室工作,力争2015年每个行政村卫生室都有1名村医官。村医官凡具有全日制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均可报考,但必须在村卫生室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才能回到所在卫生院工作。
  畅通村医执业发展渠道。《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将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定向招录在本乡镇内村卫生室中执业的优秀执业(助理)医师。目前,全市有26个区县(自治县)出台了乡镇卫生院在公招时将一定比例名额用于在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的政策。

  四、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村卫生室资质及村医执业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市村卫生室和村医执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部分村卫生室未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是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时进行校验;三是部分村卫生室存在超出核准诊疗科目范围行医的现象;四是因城镇化进程“撤村改居”后,仍然还保留其原卫生室和医疗点执业,还存在以已撤消的村卫生室及医疗点的名称在其他街道(镇)注册地址进行执业的现象;五是存在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以外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现象。
  (二)乡村医生缺乏退出机制,养老保障缺失。目前,国家和地方还未建立乡村医生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据统计,全市只有8个区县通过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方式,解决了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仅有2个区县建立了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通过政府每月给予生活补助的形式,解决了离岗乡村医生老有所养的问题。大部分区县鉴于财力支持、农村相关诉求群众较多难以平衡等因素,在推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乡村医生老龄化严重,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由于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未建立,出现“新人难进入,老人无保障”的现象,也造成了大量上访、集访事件。全市50岁以上乡村医生占35%以上,部分区县达60%以上,乡村医生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村卫生室后继无人已成为目前制约我市村级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四)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水平和诊疗手段落后。绝大部分乡村医生仍然经验和靠老三件(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为村民诊病,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管理水平还需要加强。

  五、政策建议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政策建议。一是从国家层面明确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路径,明确乡村医生退出的标准。二是参照全科医生特殊岗位计划,对偏远地区村卫生室引进具有执业(助理)医师给予特殊补助。三是加大对村卫生室人员培训的补助投入。目前的补助标准难以弥补村医误工的损失,村医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四是加大对西部地区村卫生室建设资金支持力度,改善村卫生室就医环境。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一是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许可,严格准入标准。对符合要求的机构及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监管、校验。二是严格执法,合理解决“撤村改居”遗留问题。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条例》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可鼓励其在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后,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三是继续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强化村卫生室绩效管理,逐步提高村卫生室政府补助水平,增强村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四是认真实施好国家卫计委村卫生室健康一体化机配置试点工作,以信息化为基础,为村卫生室配置适宜的检查检验设备,提高村医科学化诊疗技术。五是继续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出机制,鼓励各区县引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工作总结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委与市教委联合下发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组织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对部分学校的公共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了抽查。现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重庆市现有高校90所,在校学生685396人,中小学校4158所,在校学生3766964人,其中农村学校3027所,在校学生1785513人。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联合制定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辖区内30所高校、1091所中小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据统计,全市有33个区县教委每年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综合考评内容,与卫生部门建立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等相关危害因素协调联动机制,共同落实学校卫生工作。25个区县将学校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十一五”以来,全市累计改善3077所学校卫生条件,其中:教室28436个,厕所 2970 所,食堂2768个,卫生室1060个,饮用水设施3987个。全市有34个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33个区县每年制定学生常见病和相关危害因素控制工作计划,35个区县每年制定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有学校卫生专项经费的13个,对辖区内学校教学环境卫生监测也仅13个区县达到了覆盖率100%。学生传染病监测、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及学生防病工作指导开展得较好。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共有学校卫生监督员104人,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覆盖率均达到80%以上,监督内容主要为学校传染病防治、学生饮用水卫生、学校教学环境监督和卫生保健等。22个区县有学校卫生专项经费。全市共有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17所,对辖区内近两千所中小学开展学生健康体检、中小学生体质调研、学生常见病防治等工作,并开展中小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我市抽查的1121所学校均能按照要求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设置健康教育课及健康教育讲座,健康教育教材主要使用《体育与健康》及重庆大学出版社的《健康教育》;883所学校开展了健康咨询;符合无烟学校的有1035所,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教育的有1017所;1034所大中小学近三年均按要求定期开展了学生健康体检。 有142所农村学校和2所高校使用自建设施供水,水源防护符合要求的127所。抽查的1121所中小学有1035所开展了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病因排查登记;1006所学校按照要求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及入(转)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近视眼等常见病防治工作;教室照明有828所学校,课桌椅765有所学校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1091所中小学中应设置卫生室的学校741所,338所学校已设置卫生室,其中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66所,82所学校的保健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30所高校均设有医院或卫生科,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697所中小学设有保健室,有专职保健教师的118所,有兼职保健教师的579所。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现行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颁布于1990年,已经长达24年没有修订,难以满足当前社会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待进一步落实,学校卫生条件不达标现象突出。
  中小学的课桌椅和照明设施有近三分之一未达到《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要求;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设置了卫生室并配备专业人员的学校不足十分之一。保健室中有专职保健教师的学校也不足五分之一,学校卫生老师中非医学专业所占的比例较高。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配套立法不够完善,监督执法力度偏弱。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颁布于1990年6月9日,原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委制定的《学校卫生监督办法》直到现在也未出台,增加了学校卫生监督工作难度。此外,《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行政处罚力度太弱,对违反者的行政处罚需借助于行政管理部门,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偏弱。
  (三)人员、经费保障不足,学校卫生工作难以开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了学生卫生保健机构和卫生防疫站的任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有关学生常见疾病监测并制订防治计划,卫生保健机构负责防治,在无监测经费投入的情况下,卫生防疫机构无经济补偿来源,严重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校卫生工作的参与程度不够,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未能充分开展。近半数区县疾控未设置学校卫生科或专职人员;绝大部分区县疾控未开展学校教学环境监测及学生常见病防治督导和学生健康监测工作;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卫生监督部门应该对学校新、改、扩建校舍的选址和设计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但是大部分学校在新改扩建时未及时告知卫生监督部门。
  (四)相关部门未能建立完善的学校工作协调机制,工作未能形成合力
  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协调不够,权责不明,学校卫生监督工作难以开展,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产生消极影响。此外,卫生部门与工商部门之间也存在协调问题。譬如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品的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监督权,但《条例》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须会同工商部门,影响了卫生监督执法效率。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及时修订完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已不能适应目前形势的需要,应尽快做出修改,使学校卫生工作真正走上法治轨道。
  (二)增加卫生人员编制,规范校内卫生机构设置。为保障学校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并对校内卫生机构的设置给予资金、人员上的支持。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处理,督促其完善校内卫生、技术人员的设置配备工作,对符合要求且学校卫生工作出色的学校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
  (三)加大学校卫生资金投入。调查结果表明,部分学校教室人均面积不符合要求,建议各级加大对教育卫生设施专项投资,逐步改善学校教学条件,重点中小学要有效控制教室学生超员状况,学校应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证学生身体健康。
  (四)沟通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要重视学校卫生工作,加强业务沟通与联系。广泛开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卫生标准的宣传工作,提高新形势下学校领导对搞好学校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卫生、教育、工商、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联系会议机制,着力构建教育规范化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在新、改、扩建校舍时,积极向卫生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在专业卫生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校舍的新、改、扩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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