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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泉州市第一医院申请以色列政府贷款引进医疗设备项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5-01-11

发文字号

闽发改外经[2005]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1-1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泉州市第一医院
申请以色列政府贷款引进医疗设备项目的批复
(闽发改外经[2005]11号 2005年1月11日)


泉州市计委:
  你委《关于呈报泉州市第一医院申请以色列政府贷款项目的请示》(泉计[2004]537号)及有关附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泉州市第一医院申请利用以色列政府贷款,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提高医学诊断技术水平。

  二、项目总投资330万美元,拟全部申请利用以色列政府贷款,引进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仪ECT、数字X线摄影DR、双梯度高场强核磁共振MRT等医疗设备。

  三、根据“谁借谁还”的原则,项目所借国外政府贷款本息由泉州市第一医院负责按时偿还。有关国外政府贷款转贷和担保手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偿债困难,由你市负责协调解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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