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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全国妇联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精神文明岗”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25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10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2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全国妇联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精神文明岗”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1054号

2009年11月25日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全国妇联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精神文明岗”检查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0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此次检查涉及2001年以来获得全国“巾帼文明岗”的我区各有关单位,各盟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检查的各项工作,保证检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各盟市卫生局要会同当地各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本辖区“巾帼文明岗”单位的自查工作,对照检查内容,切实查严查细,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和办法,并督促受检单位尽快完成整改,务求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我厅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与自治区妇联等有关单位共同组成联合检查小组,适时进行抽查。

  四、请各盟市卫生局务必于11月28日前将自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以电子版形式报送我厅。

  联 系 人:宝 洁、张 颖
  联系电话:0471-6946083、6957817
  传 真:0471-6945965、6957817
  电子邮箱:nmgwstjgd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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