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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本市医疗机构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6

发文字号

沪卫办[2009]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1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2010年本市医疗机构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沪卫办[2009]68号

2009年12月16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医疗卫生工作,现将本市各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安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各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要求执行。即: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春节:2月13日至19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20日(星期六)、21日(星期日)上班。
  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公休,共3天。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期日)、25日(星期六)上班。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二、节日期间,各医疗机构急诊正常开放。要切实加强急诊室、病区、手术室的医疗技术力量,严格医务人员尤其是主要业务科室医务人员的外出管理,注意避免医疗骨干同时大量外出,做好应急医疗梯队安排,加强急诊医护人员的交接班工作,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节日期间,各医疗机构要确保在本院配置连续输液的病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输液治疗。

  各单位要制定、完善节日期间就诊病人骤增的应急处理预案、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等,加强各项预案的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请各单位做好相关安民告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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