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山东省青年联合会、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转发《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03

发文字号

鲁人口发[2007]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03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文化厅、省人事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青年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正文内容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山东省青年联合会、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转发《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鲁人口发[2007]72号

2007年12月3日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文化局、人事局、工商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监察厅各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重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觉遵纪守法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更是广大共产党员、机关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广大共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坚持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为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有极少数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早婚早育、违法生育,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又对稳定低生育水平带来了严重社会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通知》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问题,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教育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主流媒体,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全党全社会的人口安全和人口忧患意识。要结合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要不定期地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舆论氛围。

  三、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
  我省是全国第二人口大省,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任务十分繁重。为保持和巩固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凡是违法生育的,一律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交纳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凡是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聘)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凡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或其负责的企业违法生育严重的,取消其本人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其企业不得评为行业先进。凡是文化、体育、工商界等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公开曝光,并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鲁纪发[1999]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法生育的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贯彻本通知精神的情况及时报送省委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附:中组部 人口计生委 监察部 文化部 人事部工商总局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中国文联 全国青联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厅(局)、文化厅(局)、人事厅(局)、工商局、广播影视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文化局、人事局、工商局、广电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认真落实《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推进综合治理,现就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大众媒体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要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开展中央《决定》精神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倡导社会责任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制教育,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能力。每年要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宣传和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三、组织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对二胎审批、二胎生育的情况,以及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或审查。依法调查取证、核实违法生育情况,核实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对违法生育人员和尚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典型的案例,要集体研究,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四、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对难以确定收入的,要会同各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实际收入。
  征收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时,必须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贯彻本通知精神的情况及时报送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中组部
  人口计生委
  监察部
  文化部
  人事部
  工商总局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中国文联
  全国青联
  全国工商联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