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调整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餐饮[2016]78号
2016年5月5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以下简称
《决定》),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我省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要求,认真抓好整合调整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
《决定》和《通知》精神,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主动沟通联系,积极稳妥推进整合调整工作。按
《决定》要求,取消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各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停止上述4类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受理;已受理的,停止审批;对原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原发证单位注销上述4类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并通报当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外还有其他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原发证单位应当对其经营项目及时进行变更。
二、严格标准,依法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取消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经营许可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严格审查,依法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修订前,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场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应严格按照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要求,对场所设置、布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餐饮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进行逐项核查;卫生许可条件规定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采光等可能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内容,应在现场核查时,对照许可通则和细则的相关条款一并核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步将按照
《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修订《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进一步细化许可条件和许可要求。
三、加大力度,强化餐饮服务场所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
《决定》要求,切实履行对餐饮服务场所统一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将网格化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有机结合,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针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以及卫生许可条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顾客用品等,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主动监测、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相关传染病疫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传染病疫情及隐患的报告后,要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
四、加强领导,确保整合调整工作落实到位
各地要把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调整工作列入当前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细化工作措施,把握时间节点,平稳有序推进,确保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合调整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落实各项监管责任。整合调整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同时要加强宣传,提高媒体、企业和公众对许可整合调整工作的知晓度。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了解整合调整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并于7月10日前将整合调整工作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督查。
联系方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王玲,联系电话:0531-88592621、88562202(传真),电子信箱:
wangling@sdfda.gov.cn。
省卫生计生委,段书宏,联系电话:0531-67876313,电子信箱:
sdzhjdc@126.com。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