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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08

发文字号

冀卫办食品函[2016]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08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

冀卫办食品函[2016]16号

2016年8月8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省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91号)要求,现公开征集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现将有关工作如下:

  一、立项条件与范围
  (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保障公众健康和饮食安全,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符合国情,具有可行性,与现行标准无交叉、重复,优先安排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发展亟需的标准。
  (二)立项范围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重点立项制定、修订以下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及检验方法;食品营养强化剂和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以及进口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标准;餐饮服务、现制现售、散装食品等相关标准;特殊食品标准;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

  二、立项申报要求
  (一)立项建议应当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主要技术内容科学,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现有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等。标准制定、修订时机成熟。
  (二)立项建议应当一并提出标准起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权威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具有标准研制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相关单位组成协作组,共同承担标准起草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态度严谨,责任心强。

  三、报送程序与时限
  (一)网络报送。登录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DM33XCLUPMW4C6Z5P/进入“食品安全标准”页面,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流程在线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如对报送程序有疑问,可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电话:010-52165465)。
  (二)书面材料报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从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DM33XCLUPMW4C6Z5P/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填写立项建议盖章后,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请邮寄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2号楼,邮编100022)。
  (三)网络报送和书面报送截至2016年8月20日。
  (四)请各单位将申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情况,于8月30前报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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