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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06

发文字号

内人社办发[2018]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4-0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8]82号

2018年4月6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基金安全,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规定,决定2018年4月至6月,开展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虚增住院天数、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套取基金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虚假病例、冒名顶替报销的案件;重点检查零售药店是否存在串换项目、社保卡违规使用等行为。
  (二)违规查处情况。对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线索举报的查处情况。
  (三)内部管理情况。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医保管理制度、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政策培训、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执业场所等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检查方式。各盟市要结合实际,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督促相关机构和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在自查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并抄送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各盟市自查结果,我厅组织人员对部分盟市进行抽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全区通报。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案件线索,要联合公安、审计等部门,组织力量,依法严肃查处。限时追回通过各种手段侵占、挪用、骗取的医保基金,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违法违规线索要移交纪检、司法部门。
  (四)研究健全长效机制。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产生原因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同时坚持举一反三,研究解决办法和路径,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制度建设。

  自治区人社厅医保处联系人:色登敖其格 白海宝
  联系电话:(0471)6610125
  自治区医保局综合处联系人:张亮存 牧林 暴明
  联系电话:(0471)6606323、660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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