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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9-30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04]3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9-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04]338号

2004年9月30日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指导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其对传染病的筛查、预警和防控能力及感染性疾病的诊疗水平,实现对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及时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卫生部印发了《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落实执行。

  1.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高度重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统筹兼顾,采取有效措施为感染性疾病科的发展创造条件。要高度重视感染性疾病科业务人员的经常化培训、演练工作,要加大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的考核、检查频次,切实提高感染性疾病的诊疗能力和救治水平。

  2.感染性疾病科作为一级临床业务科室,必须独立建设,应配备专门的医护人员,严禁挂靠其他临床科室,其建设规范、医疗、防护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根据传染病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感染性疾病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加以落实。感染性疾病科不但要负责感染性疾病的临床诊治工作,还要负责本医院的院内感染控制管理工作,定期开展院内感染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各类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督促本地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务必于10月31日前完成感染性疾病科的规范化建设。卫生厅将在11月初对各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对拒不执行文件的或不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将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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