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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6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4]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2-26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4]22号

2014年2月2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强化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我区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区情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力争实现城乡每万服务人口有2名以上的全科医生,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突出整体设计,坚持分步实施,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着眼长远目标,兼顾当前需要,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突出培养质量,注重服务能力,规范全科医生的培养和管理。健全激励机制,转变服务模式,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

  三、主要任务
  (一)逐步建立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1. 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或“3+2”的助理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下同)专业本科教育或3年的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教育,分别再接受3年或2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由经认定的培养基地在自治区卫生厅(含中医药管理部门)、教育厅指导下按“毕业后规范化培训”方式进行管理。
  2. 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方法和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培养对象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科室的轮转培养时间为全科医生不少于2年、助理全科医生不少于1.5年,其余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经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者,可取得相应的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3. 规范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对象管理。根据培养对象的不同身份、不同培养方式实行分类管理。
  对已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入编手续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对象:培养期间,人事关系不变,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培养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补助;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和职称晋升等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培养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对已与医疗机构签订就业协议但并未办理入编手续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对象:培养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补助,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所属或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正式就业后,在规定培养期间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培养时间可计算为工龄;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工作由培养基地医院负责,培养结束后,应回签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对未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对象:培养费用由个人负责,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所属或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正式就业后,在规定培养期间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培养时间可计算为工龄;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工作由培养基地医院负责。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养期限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培养基地同意,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延长培养的费用自理。
  4. 统一全科医生的执业准入条件。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培养对象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注册助理全科医师必须经过2年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助理医师资格。
  5. 统一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
  6. 完善临床医学基础教育。区内高校的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7. 改革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区内高校新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要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并逐步扩大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8. 加强全科医生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加强全科医生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继续教育总分须达到25学分/年,每一任职周期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应不少于60学时(或10学分)。继续教育学分达标作为全科医师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用以及医师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
  (二)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为解决当前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的矛盾,近期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到2020年力争累计培养全科医生12000名,实现城乡每万服务人口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
  1. 大力开展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助理)医师,按国家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要求进行转岗培训,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者,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执业的,可在原注册专科医师基础上增加注册全科医生专业。
  2. 强化技能培训。为基层定向培养3年制及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任务的区内高校,应适当增加定向培养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
  3. 加强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养。在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中根据需要设置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训数量,加强基层人员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培养一批能同时从事中西医全科工作的基层全科医生。加强中医民族医全科理论培训基地、中医民族医临床培训基地和中医民族医特色基层实践基地建设。到2020年,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含能同时从事中西医全科工作的乡村医生)占基层全科医生比例达到全国中等水平。
  (三)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
  根据我区全科医生培养需求,以三级医院(含社会办医疗机构)为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为基础,建设以临床培训基地和基层实践基地为主体的培训网络,每个临床培训基地对应3所基层实践基地。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的建设标准、管理、认证办法等,由自治区卫生、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依托高等医学院校加强自治区、市二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到2020年,完善6所全科医学理论培训基地,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家以上合格的全科医学临床技能培训基地及对应的3家基层实践培训基地。各级人民政府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
  (四)做好全科医生注册工作。
  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在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确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3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申请多点注册执业。
  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城市医院内的执业医师取得全科医师资格后,因工作需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可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注册,但应按全科医生执业范围执业。
  (五)落实全科医生的配备和使用。
  1. 落实基层配备使用全科医生政策。原则上按我区城乡每万名居民配备2名以上全科医生的标准配备,其进入渠道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号)办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具有全科医生工作经历的人员。从2014年起,取得资格的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可以申请设置全科医生岗位。进一步完善我区“定岗定编不定人”的用人新机制,加快推进基层全科医生“县招乡用”试点工作。自治区医改办会同卫生、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吸引全科医生相关政策。
  2. 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医院专科医生、多点执业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或与医院签订协议,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提供医学检查、检验服务。
  3. 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在继续深入开展推动社区医生进家庭工作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明确服务内容和项目,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为工作重点,优先覆盖、优先签约、优先服务,与辖区居民逐步建立相对固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签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基本医保的定点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重新选择。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制定。
  4. 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建立双向转诊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要及时制定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5. 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要健全落实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卫生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六)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1. 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2. 规范全科医生其它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3. 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全面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中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在发放绩效工资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护士津补贴的做法,设立全科医生津贴,按岗位津贴15%纳入绩效工资中的特殊津贴补贴发放。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4. 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其他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相关津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适当倾斜。
  5. 完善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优惠政策。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申请参加卫生初级考试,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生岗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有关规定放宽外语、论文要求,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纳入全科医生职称评审时的业绩成果条件。在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号)和《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关于转发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桂卫职办[2013]24号)规定,对外语不作硬性要求。
  6. 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各地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鼓励引导全科医生到区内外交流合作,提高基层全科医生的社会地位,形成全社会尊重、信任基层全科医生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工作由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负责,区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区卫生厅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
  (二)完善政策法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研究政策,注重政策措施的衔接性。卫生部门负责培养培训工作的指导实施、培训机构认定、培训大纲制定、业务考核评估,建立和完善有关的培训管理制度等;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乡镇卫生院预留人员编制优先用于培养引进的全科医生;发展改革部门商卫生、财政等部门,研究支持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教育部门商卫生部门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学科专业建设,指导有关学校制定全科医学教育人才教育培养方案;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经费,对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给予适当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人员聘用、岗位设置管理、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人事及收入分配政策;物价部门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科医生服务收费标准和报销政策。
  (三)发挥行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订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树立预防保健意识,转变传统就医习惯,提高社会的契约意识,增强对全科医生的职业认同感,为实施全科医生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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