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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江西省执业药师协会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7-09-26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7]12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26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核定江西省执业药师协会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07]1226号

2007年9月26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江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申请收费许可的请示》(赣食药监财[2007]46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业药师协会在民政厅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药学信息咨询,药学技术服务及药学资料编辑,开展药学新知识、新技术等非法定的培训工作,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协会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持该批文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使用税务票据,并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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