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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带精神病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1-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1-08

颁发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带精神病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2005年11月8日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评残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带精神病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保障带精神病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残对象
  凡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患精神疾病且有档案记载或原始病历材料的退役军人,均属本通知规定的评残对象。

  二、组织机构
  市民政局指定北京民康医院为全市带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的定点医院,并成立带精神病退役军人残情医学鉴定小组。

  组 长:赵祖安 北京民康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副组长:李卯和 北京民康医院医务科科长,主治医师
  组 员:郭汲源 北京民康医院质控办主任,主任医师
  袁小平 北京民康医院病区主任,主任医师
  朱美兰 北京民康医院病区主任,副主任医师
  计宝华 北京民康医院病区主任,副主任医师
  张桂华 北京民康医院副主任医师
  哈 斯 北京民康医院心理科主治医师

  三、审批权限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带精神病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批。各区县民政局负责带精神病退役军人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申报。

  四、评残程序
  带精神病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受理、审核、审批等程序,按照《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年第2号令)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带精神病退役军人提出评残书面申请。本人无法提出书面申请的,可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档案记载或原始病历、退役后病历等医学材料、身份证、户籍证等。
  (二)区县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审核后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与北京民康医院预约残情医学鉴定时间。
  联系电话:心理科哈斯主任 80715753
  住院处 张秀玲主任 80722980
  (三)区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和了解精神病人病情的家属陪同精神病人到北京民康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区县民政局需向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提供下列材料:
  1.精神病人的病历、医疗手册、检查报告等医学材料;
  2.精神病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复印件;
  3.《北京市残疾军人残情医学鉴定表》一式三份(残情医学鉴定小组签署鉴定意见后,由市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北京民康医院各执一份)。
  (四)北京民康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小组进行残情鉴定,拟定残疾等级。带精神病退役军人残情医学鉴定包括精神病临床医学鉴定、韦氏成人智力测验、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社会功能缺陷量表等检测项目,鉴定时间约一天。
  残情医学鉴定专家小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拟定残疾等级。
  (五)区县民政局根据残情医学鉴定意见,向市民政局写出申请,填写两份《北京市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五、检评费用
  残情医学鉴定费用为每人次300元,由区县民政局在残情医学鉴定完毕后支付给北京民康医院。此项费用由区县财政负担。

  六、相关待遇
  带精神病退役军人被评定为残疾军人后,从批准当月起按照残疾军人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原享受带精神病退伍定期补助金和医疗减免待遇的,不再享受。

  七、有关要求
  带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是一项新的残疾抚恤内容,是国家为保障带精神病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一项新政策。各区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残疾评定的程序受理、审核,积极与北京民康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沟通情况,确保残疾评定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同时,要做好政策解释与宣传工作,特别是对评残前后享受待遇不一样的问题,要作好解释工作。

  附件:

  1、《北京市残疾军人残情医学鉴定表》(略)

  2、《北京市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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