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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第四批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2-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2-3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下发第四批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现将经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后同意换发批准文号的第四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目录(共176个)下发给你们(只发相关单位),请仔细核对目录中的相应内容,若发现有误,请于收文后一周内反馈至我局药品注册处。对于核对无误的品种,各医疗机构应在6个月(以发文之日起计)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凡目录中涉及的医疗机构制剂均应自收文之日起在批件有效期内按随文附发的制剂质量标准配制,使用。我局还将适时颁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证》,并按规定收取注册费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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