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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国药控股凌云医药(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01-31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13]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31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国药控股凌云医药(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批复

沪食药监药安[2013]50号

2013年1月31日

国药控股凌云医药(上海)有限公司:

  你公司增加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申请已收悉。鉴于我局已对你公司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基本符合要求,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你公司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接文后,请你公司携带《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我局流通处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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